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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典当行申请设立的流程和条件详解


  典当业务之所以能在销声匿迹30多年后能得以复苏,是因为它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,能融通资金、方便群众生活。因此,典当行设立之前,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,以便决定是否设立典当行,以及在何时何地设立典当行。


  申请设立典当行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  (一)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;


  (二)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(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;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;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,不包括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);


  (三)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;


  (四)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;


  (五)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,且法人股相对控股;


  (六)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;


  (七)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

  【办理程序】


  一、确定总量。商务部依据“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”的原则,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。


  二、接收材料。申请人根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(地)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。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,设区的市(地)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,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。


  三、商务部审查。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。


  四、办理批件。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,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,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,并颁发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,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不予核准的,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,并说明理由。


  五、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,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,向市(地)级公安机关申领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,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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